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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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5號原告 陳燕欣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10日以民事起訴狀起訴時僅在當事人欄記載「被告: 徐振貴 之法定繼承人、地址資料待查(向苗栗地檢署查詢(112偵1493號、昃股)」(本院卷第13頁),未記載被告姓名、住居所,欠缺法定程式,經本院於112年3月22日以112年度補字第416號裁定(本院卷第19頁)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查報徐振貴之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且上開裁定已於112年3月28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112年3月28日送達證書1份(本院卷第21頁)在卷可憑。然依卷附本院112年6月19日民事查詢單(本院卷第23頁)、112年7月6日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2者均附於本院卷),原告逾期未補正。又經本院以自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493號不起訴處分書(附於本院卷)所獲悉徐振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依職權查詢戶役政資訊網站內之徐振貴親等關聯(二親等)、徐振貴之母 邱玉蘭 之個人基本資料及徐振貴之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上3者均附於本院卷)發現徐振貴之父母、祖父母於112年2月14日前即已死亡,徐振貴於112年2月14日死亡後,其子 徐淏丞 、 彭百瑜 ,與其兄弟姊妹 徐振光 、 徐振賢 、 徐榕梓 均已具狀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是本院無法特定原告所起訴之對象及知悉該對象之住居所而送達文書。從而,本件因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且原告逾期不補正,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再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書記官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