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右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二百零九萬二千五百元,應徵裁判費三萬二千六百八十五元,上訴人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在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官李銷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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