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О一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00七九號、第一一0四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柒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渉犯常業贓物、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即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執行羈押,復自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郭書豪法官黃渙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