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三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被告丙○○被告春昇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 律師複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