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 呂冠霆 被告 曾耀鋒 張淑芬 顏妙真 黃繼億 詹皇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7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法官鄭昱仁法官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