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80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訴訟代理人 黃秋燕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維多密亞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貳萬捌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
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