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30號
原 告 蘇恒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黃暖 、 廖偉成 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