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230號
原   告  蘇恒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黃暖廖偉成 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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