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719號
原   告  何國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孟涵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
捌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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