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五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一五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日以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六六八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確定,惟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內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以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九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前開緩刑之宣告,並執行前開竊盜案件所宣告之有期徒刑。
二、本院審視聲請人檢附之卷宗資料屬實,且聲請意旨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七十六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李代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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