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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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一九五號
反訴原告甲○○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乙○○間離婚等事件,反訴原告訴請反訴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台幣貳佰萬元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賴文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