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11月26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鳳山分庭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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