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秦德進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難以追訴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8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1月2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莊珮君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