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12月18日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方錦源法官謝枚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楊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