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0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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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0095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__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