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45號原告 蔡婉芬蔡實魁 遺產管理人
樓之2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五萬八千六百十八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千七百四十六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十六萬五千六百四十八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五萬八千六百十八元,尚欠新台幣十萬七千零三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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