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7534號債權人 黃美切 上列債權人黃美切因與債務人 許哲嘉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美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許哲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補正敘明與債務人許哲嘉間就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之原因事實暨理由。(原聲請狀內僅記載債務人承攬第三人 林文彬 之工程,惟此尚難認定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有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