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4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林祈福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5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2月1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侯明正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華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