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祈福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將其羈押(期間被告於九十三年八月七日至九十三年九月四日,執行侵占案件拘役三十日,於九十三年九月五日本院再簽發押票,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三年九月五日裁定自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裁定自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再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林中如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雪青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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