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2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裕翔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曾裕翔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辯論終結,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已修正施行,而最高法院於109年8月11日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祇要距最近一次犯該罪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即應令觀察、勒戒,不因其間是否因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故認本件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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