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附民字第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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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附民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84號原告 李鴻佃 被告 葉俊毅 上列被告因傷害上訴案件(109年度上易字第25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葉俊毅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審判決被告無罪後,檢察官上訴本院前來,惟本院仍維持原審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是依前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許冰芬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何佳錡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