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54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憶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毒偵字第636號),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09年7月22日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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