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34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8日上午09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杭倫
書記官 蔡曉卿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
陸仟壹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
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內
加計新台幣參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收新台
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蔡曉卿
法 官李杭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