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
黃坤鍵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勝雄 律師
乙○○
被 告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萊斯勒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連炎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第三頁第十五行中關於「592,756元」記載,應更正
為「10,577,7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明顯誤繕,依職權裁
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吳素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