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建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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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建簡字第21號
原 告 魏山 即昌坪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紀鋼鐵結構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3,8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逕寄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