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建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建簡字第21號
原   告  魏山 即昌坪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紀鋼鐵結構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5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3,8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逕寄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