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27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127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被   告  王小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二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30日與原告簽立小額信用
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8萬元,借期自105
年10月3日起至110年10月3日止,期限5年,雙方約定依
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率自撥款日起至106年4月3
日止按年利率9.34%,此後改按指數利率加年利率9.34%機
動利率計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另按上開利率加付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詎被告自106年11月10日起即未再依約還款,尚積
欠本金148,167元、約定利息及違約金等未清償,雖原告迭
經催討無效,依約定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原告得要求提前清償全部債務,為此,爰依上開契約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提出個人信用貸款
契約、帳務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
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
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本
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核屬正當,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書記官劉春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