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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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建宏
       王良行
       邱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泰竹 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9,370元
,應徵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1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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