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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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建宏
王良行
邱淑 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泰竹 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9,370元
,應徵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1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