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955號
原 告 王國安
王文化
王吉田
王泉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進祥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通
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504元(計
算式:〈20.14+9.55〉平方公尺×1,600元=47,50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