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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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955號
原   告  王國安
       王文化
       王吉田
       王泉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進祥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通
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2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504元(計
算式:〈20.14+9.55〉平方公尺×1,600元=47,50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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