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276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2766號原 告 王琮文 被 告 曾乙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