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補字第406號
原告 楊琳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莉莉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