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29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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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小字第295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丁駿華
       鐘麗雅
被   告  陳奕秀陳氏玉
           籍設新北市○○區○○路○○號(新北000           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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