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店簡字第1178號
原告 張珮玲
訴訟代理人 張木標
被告 高聖哲
羅昱 陞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高聖哲因送達不合法,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