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農會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農會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2月24日至同年3月1日犯違反農業法罪,經本院以95年度選上易字第128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1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農會法第47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規定,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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