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3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3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122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6年2月20日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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