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下同)83年7月1日起至83年8月中旬某日止犯施用毒品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3年度訴字第1661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693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嗣經本院以84年度上訴字第72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施用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