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月20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6830號(偵查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9227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在案。因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吳進發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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