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07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曹家瑋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十三小段1451地號土地及其上166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債務人曹家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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