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2號上訴人即被告劉○○(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劉○○之父(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
劉○○之母(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卷)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07年度訴字第17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0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209,
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於上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應由第二審法院裁定,如聲請經駁回,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