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27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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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花小字第278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林麗君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花小字第27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1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楊碧惠
書記官:林香君
通 譯:黃 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635元,及其中28,694元自民
國96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8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林香君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