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719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曹晃 端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656元,應繳裁判
  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9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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