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花小字第273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李世賢
被 告 林志明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花小字第27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1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楊碧惠
書記官:林香君
通 譯:黃 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703元,及其中65,714元自民
國100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71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
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
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林香君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