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再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23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955元,此項裁定已於99年4月27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沈士亮法官楊碧惠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法院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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