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6年度花簡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花簡字第46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俞建界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在本庭第
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劉柏駿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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