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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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宗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宗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宗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2年2月(聲請書略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4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游宗穎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029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52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14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1年1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2月1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4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2291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