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73號原告六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昭正 原告金品蓮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卿 原告德至善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惠娟 原告杰泰晉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年 原告勝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玉坪 原告緯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慧龍 原告炬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宏懷 被告普利司通輪胎販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黎新一 被告林伯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㈠、就原告六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柒佰參拾壹元。
㈡、就原告金品蓮花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貳拾壹萬肆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
㈢、就原告德至善企業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肆拾參萬壹仟肆佰伍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柒佰肆拾元。
㈣、就原告杰泰晉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貳拾柒萬貳仟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
㈤、就原告勝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參拾貳萬貳仟貳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仟伍佰參拾元。
㈥、就原告緯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捌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㈦、就原告炬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柒拾柒萬壹仟柒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肆佰捌拾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上揭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