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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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簡字第114號
被告即上訴人 林榮國
被告即上訴人 林邦彥
被告即上訴人 林坤俊
被上訴人即原告 盧才貞
被上訴人即原告 鍾奇穎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9年12月3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1,600元,應徵第2審裁判13
,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