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63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6364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侯佳鳳
訴訟代理人  侯裕鴻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黃馨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
12月9日當庭裁定限反訴原告於99年12月20日以前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3,750元,有筆錄附卷可憑。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有簡答表可參,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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