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盟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壹
仟玖佰伍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經
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
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