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勞簡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盟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壹
仟玖佰伍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經
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
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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