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62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沙簡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膺元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
度偵字第二三四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膺元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扣案 黃秀蘭 放款繳款表壹張,沒收。又犯重利罪,處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重利
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
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黃秀蘭放款繳款表壹張,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涂宇正借據及本
票影本」應予刪除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
、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林純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
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夏進通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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