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補字第6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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