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小補字第6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