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32號上訴人 江金杏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 律師被告 黃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淑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9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杭倫
法官劉秀君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蘇嬿合